行为违反了刑事义务,行为人也知道自己违反了刑事义务,但是,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下行为人无可奈何,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仍然不能谴责行为人。依照我们人类生来俱有的怜悯之心和业已形成的不强人于不能的法律原则,期待可能性应该成为刑事归责的第四要素。
刑事责任,刑法,研究
冯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