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中自由的行为”之法理所针对的情形是:行为人在实施直接实现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后续行为actio subsequens)时事实意义上(并非规范意义上)处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但是,这种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本身是由行为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先行行为actio praecedens)造成的,换言之,在实施后续行为时行为人事实意义上(再强调一次:并非规范意义上)是不自由的,但是,在实施先行行为时行为人是自由的。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例是:行为人过量饮酒,在醉酒的状态中直接实现具体犯罪构成;行为人服用药品,在精神兴奋、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后直接实现具体犯罪构成;行为人使自己处在疲劳或者催眠状态,在该状态中直接实现具体犯罪构成。在上述情形中,有正当根据追究行为人完全的刑事责任吗?如果有正当根据追究行为人完全的刑事责任的话,又应当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31条第1款之2的规定为前提,探讨在“原因中自由的行为”之法理所针对的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根据、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