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中国重视人的因素这一传统与西方法治经验并无二致。因为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与法律家这两个因素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传统儒家所谓的“人”的因素是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强调他们的道德训练和修养。而韦伯强调的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强调职业化的法律家的技术素养。韦伯在法律秩序的构成方面,十分重视人———法律职业的主观性因素。对韦伯而言,与其把问题集中于抽象的民族精神,毋宁落实在具体的人的行为身上。
诉讼程序,研究,中国
孙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