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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内外的法官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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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法行为与法官不慎言论,在通常情况下哪个“错误”更令人吃惊?我们无疑会选择前者。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思考,法官受贿或逛夜总会,是显而易见的违法乱纪“错误”,况且只是法官的个人行为,这种违法乱纪的“错误”只代表他个人,因此,民众舆论对此只会在吃惊与谴责之后一笑了之。然而,一位法官个人的言论不慎的“错误”,则可能产生三种负面效果:一是公众可能对法官言论观点的正误难以判断,不像法官违法乱纪行为那样可直观判断;二是公众往往会把个人观点混同于法官群体的观点(以为整个法官群体可能都持相同观点);三是法官个人观点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个案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利益。因此,尽管法官行为的谨慎远比言论的谨慎更重要,但我们仍然不得不重视法官的言论。如果职业共同体对法官言论科以伦理上的义务,或加以严格限制,那么就产生了“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共同体对于法官的言论都作如此严格的限制,更何况法官的行为呢?换言之,对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制,会促进法官内心的自律,还起到无形中养成言行谨慎的习惯,从而影响到法官对自己行为的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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