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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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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事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共同作用的“场”。那么,民事诉讼结构则是对这个“场”的最恰当的描绘和规制,体现了“场”的空间范围,也体现了各诉讼主体在“场”中的位置及权利义务关系。检察机关因不同的目的参与民事诉讼而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甚至成为诉讼主体,因此,其在“场”中的法律地位也必然要受到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从诉的角度来看,民事抗诉监督意味着检察机关“介入”了民事诉讼。由此带来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一般的民事诉讼是以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构成的等腰三角形关系为基本结构,而在民事抗诉监督程序中,整个诉讼包含了法院、双方当事人以及检察院四方主体,其间是一个怎样的诉讼结构呢?这样的诉讼结构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呢?这便是一直以来困扰学界的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问题。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问题是我国民事检察语境下特有的民事诉讼理论问题,关系到如何在诉讼法层面上理解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本章将在检视既有理论的基础上,立足于对民事检察监督原理的系统性理解以及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整体规定,尝试对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作出新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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