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纯粹从民事抗诉检察实务看,还是从比照于再审之诉之法理角度看,抗诉事由的审查都具有极其关键的意义。它将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抗诉并启动本案的再审审理,也是检察机关在“再审之诉”(类比意义上)程序构造中承担的核心任务。鉴于此,理解和掌握抗诉事由的有关法理与内涵,是理解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整体法理的必要构成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为此,本章将专门就“抗诉事由”展开阐述。
宋小海: 宋小海 1975年10月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法学博士,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浙江省第一批“之江青年社科学者”。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民事检察学和法律解释学研究。2000年以来,在《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浙江社会科学》《浙江学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参编教材1部,参译1部;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