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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抗诉一元启动”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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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法理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一理论阐述涉及民事抗诉制度的诸多方面,如比较法背景、理论争议、基础理论、立法演变、制度构造与功能、诉讼结构、合理性论证以及抗诉事由等主题,在这些主题的论述过程中当然还涉及民事抗诉制度方方面面的程序要素(如依职权抗诉问题、调查核实权问题以及抗诉案再审程序问题等)。但其基本宗旨与归依还是为了从理论上证立民事抗诉制度。通过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论述,本书完成了这样的一种论证: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与再审之诉制度在阶段构造、诉讼关系及通行原则上都遵循着同样的原理,两者存在着原理相融性。换言之,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不是游离于传统民事诉讼一般原理框架之外,而是完全与之相契合的。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尽管属于“有检察权居于其中”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与传统民事诉讼一般原理完全相契合,这一点有力地说明,“有检察权居于其中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不越出传统民事诉讼一般原理框架之外。至此,我们已经圆满地完成了本书预定的任务。但是,笔者意犹未尽,并不打算就此仓促画上句号。笔者还打算在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做一些重要且必要的延伸,并作为最后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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