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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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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提供担保而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项下,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借款人或者赊货人(债务人)不能偿付其所欠被保险人的款项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信用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危机而发生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言之,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信用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的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人,为之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在该合同项下,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被保证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权利人)受到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在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主债务人的代位权或求偿权;而在保证保险项下,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亦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主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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