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我国流转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应分析(1994~2014)
在线阅读 收藏

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流转税在整个税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为增强税收的居民收入分配效应,仅仅依靠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是远远不够的。直接税主要是在再分配环节发挥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缩小微观主体即居民之间的收入和财产分配差距,而且重在调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和财产。而流转税的本质特征是对最终消费课税,这就决定了在边际消费倾向和恩格尔系数不同的消费者之间,流转税将会产生收入分配效应,其作用重在减轻居民基本生活消费的税收负担,缓解税负对低收入者的影响。因此,本书认为在研究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应的过程中,除了注重直接税的改革和完善外,还必须高度关注流转税的收入调节效应。再加上目前在直接税比重提高的条件约束下,研究流转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尤其是完善流转税税制以消除其累退性在我国更具现实意义。

目前流转税的累退性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这是由税收的基本理论决定的。但是,关于其累退性到底有多大,存在较大的分歧,而且对于流转税具体税种的调节作用也看法不一,如流转税具有累退性,但作为流转税重要组成部分且在理论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消费税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是累进的还是累退的?增值税具有累退性,那么累退的程度如何?营业税在收入分配中是累进的还是累退的?这些问题之所以在理论界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除了研究方法的差异及使用数据的不同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学者是基于特定年份的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如岳希明、张斌和徐静使用的是2007年的相关数据;刘怡、聂海峰使用的是2002年的数据,白景明、何平使用的是2007~2011年的数据。再加上计算的麻烦以及数据的缺乏,国内学者的研究较少,而且该方面的较为系统的实证研究更为缺乏。鉴于此,本章以城镇居民为研究对象,对流转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