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一国两制”与《基本法》,中央政府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原则下,处理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治关系。而《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基本法的效力来自《宪法》,《宪法》的内容通过《基本法》在澳门特区实施。
根据《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宪制权力包括对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对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监督权、宣布紧急状态权、防务权、外交权及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及检察长等。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依照基本法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及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