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并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能够实现价值更高的用途,否则既没有退出的必要,也不可能获得比现有用途更高的经济回报。农村宅基地实现价值更高用途的主要途径是用于城镇建设,但在现行建设用地制度框架下,农村宅基地转用于城镇建设受到诸多制约。
宋伟: 河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曾任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经济处副处长(挂 职),经济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2002年 以来致力于工业化与社会转型方面的研究,主持 多项国家和省级课题,在《农业经济问题》《人 民论坛》《经济经纬》《中州学刊》等学术期刊 发表论文50余篇。近年来一直参与河南省重大发 展战略的研讨和制定工作,为省内多个地市县的 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