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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性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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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没有正式法律法规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作出规定,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中规定,“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一些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出台细化规定,但标准并不统一。这给公众理解、政府实施、法院裁判都带来很大困难。从相关案件的裁判中可以发现,许多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过程性信息公开方面,普遍存在对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区分不清,对已完成行为的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属性认定标准不同等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加以完善,以进一步规范过程性信息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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