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还没有正式法律法规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作出规定,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中规定,“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一些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出台细化规定,但标准并不统一。这给公众理解、政府实施、法院裁判都带来很大困难。从相关案件的裁判中可以发现,许多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过程性信息公开方面,普遍存在对过程性信息与内部管理信息区分不清,对已完成行为的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属性认定标准不同等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加以完善,以进一步规范过程性信息的公开。
地方法规,研究报告,中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 项目组负责人: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项目组成员:王小梅、栗燕杰、胡昌明、徐斌、刘雁鹏、王祎茗、赵千羚、刘迪、田纯才、孙斯琪、王洋、王昱翰等。执笔人:徐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人员;吕艳滨;田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