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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安全审查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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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新审视《外国投资法》对安全审查“部门清单”标准和“控制”标准的规定,认为应加强《外国投资法》安全“审查范围”的制度供给,完善“部门清单”标准、对“控制”概念做严格界定、增加“安全港条款”以及利用好“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等是减少外资引入不利影响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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