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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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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于犯罪判处什么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作出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刑”。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17、18世纪的西方启蒙思想家针对法国大革命前西欧封建专制国家的罪刑擅断主义提出的刑法主张,它是西方启蒙时期自由、民主、人权思想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和成果。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根据主要包括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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