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整体上指的是刑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适用。刑事管辖权,指的是国家根据自身刑事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它是一个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政治法律前提。刑法的适用是从法律适用角度揭示特定的司法管辖区追究犯罪的权力归属。刑事管辖权更多的是从政治权力角度阐明特定的司法管辖区追究犯罪的权力归属。刑事管辖权和刑法的空间适用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不应脱离刑法关于空间适用的规定抽象地谈论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不可能独立于刑法关于空间适用的规定而存在。刑事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指的就是刑法的空间适用效力问题。刑事诉讼管辖,指的是某一国家根据自身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所做的职权分工或权力归属。刑事管辖权与刑事诉讼管辖在内容、法律依据、功能和意义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刑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原理,刑法不法行为,刑事法律后果
徐京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