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刑事法律制度中,刑事不法行为包括犯罪和轻微违反两种。犯罪是指由刑法规定的、严重侵犯法益、可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犯罪本质问题上,理论上有以下学说:①权利侵害说;②法益侵害说;③义务违反说;④规范违反说;⑤社会危害性说;⑥综合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于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分类:①作为犯与不作为犯;②行为犯与结果犯;③实害犯和危险犯;④继续犯和状态犯;⑤隔隙犯和非隔隙犯;⑥故意犯与过失犯;⑦目的犯和非目的犯;⑧身份犯和非身份犯;⑨重罪和轻罪;⑩自然犯和法定犯;国内犯罪和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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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京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