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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之犯罪和轻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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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刑事法律制度中,刑事不法行为包括犯罪和轻微违反两种。犯罪是指由刑法规定的、严重侵犯法益、可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犯罪本质问题上,理论上有以下学说:①权利侵害说;②法益侵害说;③义务违反说;④规范违反说;⑤社会危害性说;⑥综合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于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分类:①作为犯与不作为犯;②行为犯与结果犯;③实害犯和危险犯;④继续犯和状态犯;⑤隔隙犯和非隔隙犯;⑥故意犯与过失犯;⑦目的犯和非目的犯;⑧身份犯和非身份犯;⑨重罪和轻罪;⑩自然犯和法定犯;国内犯罪和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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