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刑事法律后果。事实上,法律对实施了刑事不法行为的不可归责者规定了基于其犯罪危险性而适用的保安处分。本质上讲,保安处分只是一种刑事法律后果,而非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澳门在法律传统上属大陆法系,在刑事法律后果问题上同样沿用了大陆法的通行做法,即将保安处分视为与刑罚并列的独立的刑事法律后果。
既然属于刑事法律后果,保安处分同样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澳门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对危险性状态可科处保安处分,以符合科处保安处分之前提之前,该等前提已为法律订明者为限。”基于此项规定,当然不容许类推订定危险性状态及类推确定与危险性状态相适应的保安处分措施。此外,保安处分的适用同样须透过司法途径,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法官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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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京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