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制订和维护犯罪集团之存续目标的核心人物,通常是犯罪的造意者,具有较强的主观不法贡献。鉴于犯罪集团成员众多且具体犯罪行为执行者具有事实上的可替换性,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几乎能够确保其所预期的犯罪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大的行为不法贡献。有效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能够促进、推动构成要件结果的实现,但糟糕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可能会迟滞、妨碍构成要件结果的实现,因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结果不法的贡献需要在个罪中分别考察。立法者赋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确定的主犯性,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一般预防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