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重点谈论两个论题,其一,人们所提出的扩大青少年刑罚处置范围的理由并不支持引入和保留“警告性拘禁”(《青少年法院法》第16a条)。其二,从刑罚理论的角度而言,“警告性拘禁”的正当合理性在于从特殊预防的层面对青少年的守法行为施加积极的影响。但“警告性拘禁”的正当合理性并不符合司法实践。对此,笔者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面向对于上述两个主要论题展开论述。
刑法,研究,刑事诉讼法
〔德〕闫斯·普实克: 闫斯·普实克(Jens Puschke)德国马尔堡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河: 黄河,德国波鸿鲁尔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