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刑法正当防卫阻却违法的实质理由,以及与正当防卫相关联的法律效果。有别于通说主张正当防卫同时保护受害者及法秩序,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只保护受不法攻击的个人,侵害者必须退让部分法益于法秩序的保护范围之外,容任防卫者反击,笔者称之为“部分法益悬置说”,至于其悬置范围,应从不法侵害的强度判断,从而形成类优越利益的审查要素,并应以之作为防卫手段在适当性、必要性以外的第三项合法要件。基于以上的个人保护原则观点,本文进一步考虑正当防卫的若干法律效果,并提出具体看法:(1)由于原侵害者法益已被部分悬置,故防卫者不负任何退避义务;(2)正当防卫的四类社会伦理限制中,除了挑唆防卫之外,并不足以改变防卫者积极反击的法律效力;(3)第三人紧急救助时,原侵害者基于社会连带义务,必须接纳一般正当防卫法律效果同样适用于第三人防卫所带来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