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犯罪史有30多年,从其表现形态和手段方式上看,与国外计算机犯罪基本一致。正确划分和把握计算机犯罪类型,不但有助于制定、修订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刑事法律,也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我国《刑法》的“分则”依据犯罪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各种具体犯罪进行分类。“分则”的犯罪分类是分清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从“分则”角度看,关于计算机犯罪,我国《刑法》将其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即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总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一个大范畴,根据具体的犯罪对象还可以继续分类。“分则”分类的主要标准是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具体对象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