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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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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能被认为具有证明效力。传统的证据法所认定的证据是载于纸张及一些有形物体上的内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随着计算机及其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的不断延伸和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应运而生。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这种新形式的证据向证据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如传统的举证方式要出示原件,以便法庭核对、确认,但对数字化作品而言,原件的概念便不复存在,因为对同样由数码表达、并由计算机操作和传输的作品,原件和复制件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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