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本文认为,传统法律架构在调整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方面,可资援用的有立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权保护模式,有基于个人信息授权利用合同(用户协议)的债的关系模式,还有简单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这些方式无论是单独还是结合起来,即使做出一定的变通,也不能真正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当前,在数据经济的环境下,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进而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在数据资产化背景下,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