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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法》关于出版合同立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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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合同法未规定出版合同,关于出版合同的法律规则散见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亟须将出版合同的法律规则加以整理,使之更加明确合理。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出版社583家;2014年,全国共出版图书448431种、期刊9966种(平均期印数15661万册)、报纸1912种(平均期印数22265.00万份)、录音制品9505种(2.24亿盒/张)、电子出版物11823种(35048.82万张)。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20483家。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共有各类发行网点210019个,从业人员94.3万人,实现出版物销售总额3191.4亿元。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数字出版得到迅猛发展,已成为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增长极。2015年,数字出版实现营业收入4403.9亿元,占全行业营业收入的20.3%,对全行业营业收入增长贡献率达60.2%,增长速度与增长贡献率在新闻出版各产业类别中均位居第一。大量的出版活动都依赖于出版合同,出版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都需要法律给予合理调整。然而,我国关于出版合同的现行立法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现行法律规定没有突出出版合同的重要地位,内容比较零碎、片面,缺乏专门的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第二,“涉及出版合同的法律渊源既有《合同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民事规范,也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还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等标准合同文本,条文繁多,内容庞杂。”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界定,对现行出版合同立法进行整理、补充和完善。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历次草案未能详细规定出版合同。从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看,其中的出版合同规范呈减少状态,未能纳入出版合同实践中亟须规定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详细规定出版合同似不可行。从国外立法例看,巴西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都规定了出版合同,我国民国民法典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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