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遵循地域性管辖原则,但该原则在实践中日益显示出其弊端,导致我国法院在管辖权行使问题上缺乏弹性应对能力,不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我国法院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适度扩张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本文尝试提出我国法院在审理不同类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突破地域性管辖的司法管辖规则,并对“平行诉讼”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了探讨。
科技中心,科技创新建设,研究报告,北京
刘义军: 刘义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法官,法学博士生在读,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