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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装潢性使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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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 路易威登马利蒂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北京德善智业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要旨:商标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因其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故此类使用证据不应作为认定该商标驰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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