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内容应当符合该法的调整对象与定位。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目的、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规定方面,有的过于宽泛,有的超越定位,作为治安调解条件的用语内涵模糊、表述不规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规定不严密,都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办理治安案件程序与适用行政强制法的关系需要在法律中予以衔接与明确。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法治素养,立法定位,修缮文集
高新: 高新(1963-),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调研员、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治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