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治安案件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内容来看,存在被侵害人权益规定不足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合理设定被侵害人在治安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应当赋予被侵害人治安案件当事人的地位,并完善被侵害人应有权益的规定。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法治素养,立法定位,修缮文集
刘良钢: 刘良钢(1974-),法学硕士,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治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