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时随意定性、草率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这一乱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主要就在于对法律条文界定不清。而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正确认定及处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评判案件事实,本文主要从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方面提出建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野下改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的办理情况。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法治素养,立法定位,修缮文集
王琪珏: 王琪珏,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管理系助理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案件办理
刘莹: 刘莹,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