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中,道路交通事故中雇佣驾驶人的归责原则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澳门民法典》第496条第3款是对《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条第3款的修改,将《葡萄牙民法典》所规定的雇佣驾驶人的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改为风险责任(即客观责任),尽管雇佣驾驶人比车辆持有人多一个免责事由。《澳门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所说的“为本身利益而使用”是为了排除受托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可是第496条第3款却规定了受托驾驶人的风险责任,《澳门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和第3款之规定的互相矛盾可能会肇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矛盾混乱。要研究澳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首先要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因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规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灵魂,是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一旦这一基础性要素出现错误,就很难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其他问题的合理解决。鉴于此,笔者在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包括非车辆碰撞和车辆碰撞)的归责原则的同时,会重点探讨对受托驾驶人归责原则存有的问题以及修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