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当车辆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过错责任与风险责任原则并用;当车辆与非车辆方发生交通肇事,则采用风险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以其行为有过错为要件,加害人承担风险责任,由此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这毋庸置疑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风险责任虽然严格,但也不是绝对的,即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由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承担所有责任。为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澳门法域在规定风险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侵权赔偿义务人相应的抗辩事由。本文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进行大致梳理,希望为澳门将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制度之免责事由篇提供一些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