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济体系是指由非合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共同组成的,以救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为中心,以分散因交通肇事之损失为目的的综合性救济体系,本章主要探讨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澳门没有制定专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来看,葡萄牙和中国澳门都是以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规范作为这一制度的根基。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分析为视角,虽然《葡萄牙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对这一特殊侵权之损害赔偿做了规定,但较为基础,无法囊括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一些具体问题。而且,无论是《澳门民法典》,还是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对一些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都没有厘清。例如,两者对人身损害方面的具体项目和基准都没有做出规定;又如,是否应赋予受害人近亲家属在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权严重受损时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权利,澳门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坚持以同质补偿为原则的同时,能否适用强迫性金钱处罚。笔者拟先对《澳门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这一特殊侵权赔偿制度进行探讨,再指出其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