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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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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致的损害后果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澳门亦不例外。迄今为止,澳门已逐步形成对受害人实行多元救助制度的框架模式。第一,交通肇事车辆非合同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对受害人之侵权责任;第二,肇事车辆之强制性责任保险人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所承担之保险责任;第三,在特殊情况下汽车保障基金(葡文缩写为FGA)所承担之救助保障义务,70020080以弥补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或可能存在的盲区,对受害人提供周全的保护,属于比较先进的立法例。第二、第三条正是本章所要探讨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制度,澳门地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主要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汽车保障基金制度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处理澳门道路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之民事责任时,第57/94/M号法令《修正汽车民事责任之强制性保险制度》第1条及后续数条所规定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第23条及后续数条所规定的汽车保障基金是风险责任重要的配套机制。

在社会化赔偿领域,澳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和汽车保障基金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缺乏,澳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和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在条款内容与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不利于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利益之保护,所以应弥补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体系。鉴于此,笔者在指出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和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以及汽车保障基金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与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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