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国在海洋立法方面取得两大重要成果。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构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法围绕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增大违法处罚力度和贯彻中央“放管服”政策的目的,增设“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取消了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上限,并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随着以“生态保护红线”为核心的配套制度陆续出台,海洋督察工作也在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通过设立勘探开发许可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制度,首次实现了我国以法律制度形式对深海海底勘探开发活动的规制。这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对于免除我国担保国责任更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