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可以分为诸多种类,仅从使用类型上看,可以区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前文所讲的坟地,可以划归为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无法利用的,被归入“四荒”的荒丘、荒地等。作为农村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往往是与农民家庭密切关联的,甚至可以说,宅基地的生命特征将会塑造农民家庭的组织方式以及情感体验方式。本文通过宅基地改革分析黄村土地改革实践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迁。
农业用地,农地制度,文化研究,土地流转
陈靖: 陕西宝鸡人,社会学博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现任职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兼任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人类学与乡村社会研究。近年来在《中国农村观察》、《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