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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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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由UNFCCC确立、《京都议定书》重申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尚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然而自2005年以来,我国政府已发布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我国的碳市场以CDM为主、小规模的自愿减排市场为辅。截至2011年9月,我国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预计年减排量约为3.3亿tCO2e,已获签发减排量4.26亿tCO2e,其中发改委批准CDM项目达3240个,联合国EB注册CDM项目1581个、获签CDM项目547个,项目类型主要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我国也已开展了一些自愿减排项目,但数量少、规模小,自愿减排市场仍处在初步尝试阶段。2008年下半年,我国成立了三大碳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随后,其他省份也开始纷纷建立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建成的排放权交易平台近20家,同时在一些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综合国际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得出我国建设碳市场的四点启示:一是碳市场建设推动了低碳产业发展;二是政府的角色和定位是碳市场发展的关键;三是期货交易的推出有利于稳定碳排放权的价格;四是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碳市场建设的基础。 为贯彻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建立碳市场的总体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尽快出台我国减排量计量标准,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做好准备;二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减排量登记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发以减排量为基础的金融产品打下基础;三是大力推动碳盘查工作,建立碳排放数据库,为排放限额的设定、排放配额的分配以及节能减排的推进提供科学的、可靠的数据支持;四是积极完善碳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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