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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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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网络直播、定时播放这样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对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在司法界和理论界都产生了意见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或判定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判定其侵犯广播权,或判定其侵犯“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文在剖析“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能否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和“兜底条款”的基础上,提出两种解决“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司法判决分歧的较好方式。一是拓展广播权;二是把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建立“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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