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北克省之外, 加拿大施行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体系。 因此, 加拿大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既包含加拿大议会立法, 也包括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定或判决。 议会立法之外, 根据议会立法的授权, 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法律规范, 即行政立法, 其形式主要有条例 ( regulations) 、 规章 ( rules)等。 因此, 加拿大的贸易救济制度主要包含议会立法, 法院裁定和行政条例、 规章等。
黄东黎: 贵州贵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化学学士。美国法学博士。《环球法律评论》、英国《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Regulation》编委。美国国际法学会会员。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担任美国纽约州法院法官助理,就职华尔街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纽约市捷运局法律部;任教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个人学术专著:《WTO规则运用中的法治》(人民出版社,2005)、《国际贸易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主编(合著):《国际经济法》(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法的界限》(人民出版社,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文精解及相关国际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先后在英、美及国内法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法经济学、法理学。
何力: 重庆市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198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198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9年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博士。1986年到1991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教师。1991年到1999年历任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日本(财团法人)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日本关西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研究员。1999年起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2006年到2011年任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双聘教授,三级关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