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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访挪威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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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下半年,受法学所指派,我有幸访问挪威人权研究所,并就挪威有关妇女人权保障立法与实践问题作为期半年的学术研究。由于可资利用的英文文献甚少,与有关人员作面对面访谈,就成为收集材料的主要方式。我先后访谈8次,接受访谈有12人,他们中有议会执政党成员、政府官员、心理治疗师、研究人员、女权主义者及警察。其中,对现任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米拉·克里斯丁的访谈,使我对“男女平等”这个当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术语的法律含义,有了新的理解。

2002年2月28日上午10点,我应邀与克里斯丁在她的办公室见面。她看上去有40多岁,偏瘦,炯炯有神的目光透出干练与睿智。我们已经在2月初挪威人权研究所举办的“警察如何干预家庭暴力——中国和挪威的看法”研讨会上认识了。所以,没有什么寒暄,紧紧围绕着挪威《男女平等法》和督察官的工作,讨论将近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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