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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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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引致垄断力的现象客观存在,对数据的控制可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行为的反竞争效应,数据垄断的规制成为现代反垄断法应然使命。结合数据生命周期与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商业模式、交易行为可窥探出数据的竞争影响。芝加哥学派理论指导下的现代反垄断法未能把握多边市场特质从而纵容了数据垄断,反垄断法的执法思路和方法需有所转变。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外,应区分数据权与数据可携带权的配置对反垄断法产生的不同效果,一方面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协调的制度建构,另一方面需在数据可携带权场景化图谱中觅求推动反数据垄断的平衡点。而在反垄断法规则体系之内,则应探寻出依赖于完善必需设施原则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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