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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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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9日,第十届国会审议通过第28号《文化遗产法》,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2009年6月18日,第十二届国会在对第十届国会审议通过的《文化遗产法》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上颁布第32号“关于修改、补充《文化遗产法》中一些条款”,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越南文化遗产是越南各民族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越南建国、保家卫国的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为了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价值,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建设和发展先进的越南文化和浓郁的民族特色,为世界文化遗产宝藏添砖加瓦,增强国家管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价值的责任感,根据《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文化遗产法》2508907,具体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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