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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境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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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当代法理学不能回避且需要认真对待的历史现象和重大课题。从法学理论角度考察、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实践和话语表达是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视角。任何一种以理论面貌出现的话语体系都会涉及超越经验性知识和情景性话语的溢出效力,其前提是要与封闭的垄断性知识结构划清界限,同时要与理论的自我普遍化倾向保持距离。开放性、反思性和历史意识构成了理论之所以是理论的基本品格,唯其如此,理论才能超越其所指面向,走向未来理想社会的能指领域。笔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身话语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做出了适当区分,前者是解释性的,后者则是评价性的。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身话语而言,它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范的自我表达和系统论述,显示了执政党将执政实践理论化和体系化的自觉意识,对这种自我表达和系统论述的评价区分出了两种类型的解释模式。一种解释模式是解读性或理解性的评价。解读性评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身话语的体系化过程,主要表现在对党的决议、重要领导人讲话以及对党章党规性质的再认识。理解性评价借用了法理学上的重要术语和概念,或者对法理学上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重新予以界定,借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做出辩护性解读。这两种意义上的评价没有超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身话语的范畴。与此相对应,作为另外一种理论尝试和研究范式,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要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实践的自我表达的话语体系以及解读性或理解性的评价作为考察对象,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按照唯物史观的要求,在历史事实、现实需要和未来社会之间建立联系和平衡,寻求内在超越的可能性,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什么意义上具有一般法理学才具有的品质及其能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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