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模式
在线阅读 收藏

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社会,呼唤通过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创新社会治理和推进社会共治。目前,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存在动力不足问题,以及开放什么、怎么开放等诸多空白。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选择合适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国际上现有修改信息公开法、制定政府数据开放专门法、修改信息公开法和制定专门法兼具三种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模式。修改信息公开法和制定专门法兼具模式应是我国的可选项。长远来看,我国应为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但当前不应错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契机,为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涉及政府数据定义、开放方式和开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支撑。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