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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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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金融机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使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价和监管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与各种市场主体的关系决定了证券公司的自身风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效应和溢出效应,因此,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对于宏观审慎监管至关重要。本报告结合国内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研究与宏观审慎监管实践,从证券机构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资产变现等方面,建立了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体系和计算方法,对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排名和分析。研究显示,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未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评价标准,但因总体分化严重,存在多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本报告提出要将“太关联而不能倒”“太多而不能倒”提高到与“太大而不能倒”同等重要的位置,将证券公司共同纳入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作为证券市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具体内容。我们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要同时防范关联性金融风险和中小证券机构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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