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规定了7个罪名,包括: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加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减轻伤害身体完整性罪,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参与殴斗罪,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过度劳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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