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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路径下的算法决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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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关于算法治理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协同治理的理念。算法决策协同治理有助于兼顾多元主体的利益,解决算法决策治理中人的主体性和算法功能性两大问题。在协同治理框架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自动化决策的个人权利旨在为个人提供参与算法决策治理的途径,构建算法决策的正当程序,解决人的主体性问题。但是,个体赋权无法有效解决算法的功能性问题,个体权利的内容建构不宜过宽。解决算法功能性问题需要倚重于体现了协同治理和义务规则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需要着重整合多元主体的资源与能力,形成覆盖算法运作全周期的动态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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