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方面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内在的固有缺陷对公民基本人权造成了一定的侵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深入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与我国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要求相背离,而且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并在实施中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权事业,公民权利,人权保障
陈佑武: 陈佑武,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人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