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监管在提高政府监管有效性与精准性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重塑政府、社会、企业与个人间的关系,集成各方力量解决社会问题。数字化监管具体表现为监管信息取得方面的数据化、电子化;监管信息处理方式的自动化;监管手段的非接触性、非现场性。数字化监管可以显著降低监管机关的人力成本,实现监管效能的提高,但也存在危害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的风险。因此,需完善非接触式监管机制顶层设计,打造线上监管专业化队伍,结合数字政府发展加强数据安全的机制探索,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工作规范。
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评估,优化营商环境
陈悦: 陈悦,法学博士,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专硕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数字政府与数字治理、政府规制。
徐博文: 徐博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