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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阎百川氏土地村公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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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绥靖公署主任阎百川氏,因为陕北 猖獗与山西仅一河之隔,为防共计,始有主张以土地村公有才可达到防共的目的,故拟有土地村公有大纲十三条,呈请中央请先在晋省实验实行,自该大纲公布后,颇引起社会人士相当的注意,仅就个人所见略陈数点,以供国人之参考。

(一)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这是本大纲最重要的一点,恐怕实行是很不容易。(甲)土地私有是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原始社会的土地并不是私有的,考其私有的原因,莫非是人口与土地增加不相乘的关系,公有粗放的土地经营制度,无疑的是不能维持多量的人口生活。因此才有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现在精密的农业经营。中国现在之所以能维持这么多的人口与数千年的文化,也未尝不是从土地精密的利用中得来,倘若现在实行土地公有制,恐怕每单位的土地生产,不能维持其以前同量人口的生活,这不是促进社会退化,一意的开倒车么?(乙)无利公债收买土地实是一件创举。在过去政府发行公债,并有切实担保,在都市中尚不易出售,何况现在让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担保又无确定,同时一般村民对于村公所的办事人员的素望,不见得信任。照这样的繁杂的事,即使村中素望众归的好人愿办,也恐办不好。(丙)查欧洲各国土地改革,多取和缓办法。多采取限制土地集中到大地主之手,国家发行有利公债,收买地主土地,卖给佃农分期偿还,使渐渐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阎氏主张土地公有,不仅收买地主的土地,即自耕农土地亦在收买之列,结果恐怕不能防共,反驱多数民众以附共,所谓釜底抽薪的方法恐变为“火上加油”的政策了。

(二)按田地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分给农民耕种,表面视之,似为合理,若就事实,恐不易做到。因为水旱肥瘠如何规定,一人能耕之量用何标准,何人应分肥土,何人应分瘠田,均为本问题最繁难的问题,在现在我国,户口土地未经调查整理清楚,空言分配,似不可能,若强制执行,恐怕实行的代价太高,未见利民而先病民了。

(三)一村田地不敷分配时,由村公所给未得田地之人另筹工作,查现在农村失业主要原因,绝为人口过剩、田地无余,结果因为人口繁殖、家庭析产的关系,田场分之又分,分到一个不合乎生产单位的地步,甚至劳动效能,亦因人口过剩,田场缩小,逐渐减低,恐怕每村现有的土地若按一人能耕之量分之,一定无地可耕的人数比以前更要增加。这些无地可耕的人完全要使村公所代筹工作,在事实上是绝不可能,因为一村平时若有工做,勤苦耐劳的农民亦能自谋工作,不必要村公所代庖。至于分地的时候,如土地不敷分配,村中农民谁应先分谁应后分,或者昔日村中勤苦的自耕农反倒失去分配土地的机会,以前游民或有复得土地的可能,这是何等的不平。谈到移民,这是中国整个问题,在一县之内村与村之移民更属理想。即或可行,在一处人口未能清查、土地未经测量局面之下,必造成村际间互相蒙蔽,彼此斗争,欲驱于平安可得乎。

(四)农民的耕作年龄规定为18岁授田,58岁还田,这是单指男子的,至于女子根本就没有分田的机会,这是何等的不公允。况且女子不见得在18岁以上58岁以下的均无耕作的能力。查我国各省除山西省外,女子的农业劳动也要占很重要的部分。同时女子劳动能力,也不见得完全不若男子。这种规定似乎有点太为武断。若按照此种办法,恐怕失业的人数要格外地增多。此外一家的男女人数分配本不一定,若仅仅男子可以授田,那末女子较多的家庭,生活必感不易,这样一来,是社会重男轻女,结果溺女的风气更要盛行,山西本来是个重男轻女的社会,再经此提倡,女子的地位当更不堪设想了。再从我国以往授田历史方面看来,北魏的均田制度,男夫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30亩,限止4牛,这是何等公平周到。再根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2866农家经济调查,平均每农家田场所费之工,家工要占到80.4%,在这80.4工作当中,场主个人(即领工的男子)只占38.0%,其他家工要占42.4%,在此42.4家工当中,女工占33.2%,童工占9.2%,场主以外的男子仅占1.2%,这样看来,女工童工在农家田场经济当中占很重要的地位。按之阎氏授田办法,不与女子儿童以工作的机会,似乎又不大相宜,这样的政策,要想家庭不崩溃,社会不早大乱,势不可能了。

(五)耕农在充当兵役期限可分土地,并由本村耕农平均代为耕种,此种政策无形之中系鼓励农民当兵,在北方有句俚语“好人不当兵”,固然这是从前一般农民对于兵的观念,今后不应该如此,可是,就其过去的事实,农民对兵的印象太不好,现在反特别优待士兵,除正饷外,再给土地,恐怕将来办理不善,反造成强豪霸占土地,培养封建的势力。此外另有一点,兵役所分的土地,应由本村耕农平均代耕,此点亦不合宜,例如某村有兵役一人分得土地10亩,本村农民平均代耕,结果将无法可耕,因平均面积将小至不可下犁耕种,若给一人耕种,一般村民因其土地分配不足,争先恐后,结果兵役所分之地或放弃耕种,或出租耕种,种种弊端,防之不胜其防,今后反将有用之地变为无用了。

(六)农民分得土地,田赋仍照原额交纳,所得仅一纸无利公债。昔日虽赋税繁重,农民在社会习惯上认为土地为其第二生命,虽一时负债,尚能用土地作抵,故多不愿变卖祖遗田产,若土地已经收为公有,而农民所入不偿所出,举债耕种势不可能,因一方农民愿意放弃耕种,他方虽愿举债耕种,恐亦无债可举。试问在此情况之下,哪一位放债人愿意投资农民呢?结果,恐怕防共不足,造共有余。国家社会的基础整个要动摇了。

(七)收买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其中困难尚多,若果能行,亦应先行试办,俟有相当成绩,再来实行土地村公有尚为不迟。假使担保额没有筹定,发出土地公债,恐亦不能取信于民,农民暴动,一时或不可免。再就这四种税收说,其中三种皆可直接取自农民,惟利息所得税,表面视之,农民负担的甚微,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农民虽不放债,但多数举债,结果农民所负利息必定增高,在此种情势下边,政府虽规定最高利率,恐等于零,因利息过低,放债人必另投资他种事业,农民举债,生产更不可能了。同时政府在此种农民不景气状况之下,想赋税收入顺利,是势不可能的。复次,再看劳动所得税与不劳动税,不但惨酷,更且矛盾。一方好像鼓励劳动,凡不劳动人得纳不劳动税。一方又阻碍劳动,凡劳动而有收入的,再征以劳动所得税,翻过来掉过去,土地村公有,无非是想法来压榨农民的血汗,哪儿够得上土地改革呢?如此防共,恐绝不可能。还有一点,假使不劳动税势在必行,恐怕不劳动税的负担仍旧是被劳动者负担,因为我国家族观念甚深,例如某家或父能劳动而子不劳动,或子劳动而父不能劳动,最后结果不劳动税仍为劳动者所负担。我看此种土地改革,不过借此多增加人民负担罢了。

以上数点,系就阎氏土地村公有大纲中之主要者加以讨论,其他次要之点尚多,但近来国人在报章杂志中亦有相当讨论,不便列举以占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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