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联邦德国担任欧盟轮值国主席。在此期间,联邦政府成功地筹备和主持了欧盟27个成员国首脑为修改欧盟条约及欧洲共同体条约进行的谈判。6月23日,27国首脑在柏林就《修改欧盟条约及欧共体条约的条约 》达成一致,此条约被简称为《改革条约》。这份文件包括先前被否决的欧盟宪法条约的实质内容。具体来说,是欧盟立法建议要被接受,须获得有效多数通过,即被55%成员国及65%的欧盟人口接受;有效多数表决原则扩展至40个政策领域;设两年半一任期的欧洲理事会主席;设欧盟对外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以合并目前的对外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二职;减少欧盟委员会部长数额(现在是27位,到2014年将只有15位);欧盟具单一法人资格;成员国议会参与欧盟立法过程;成员国可以依退盟条款退出联盟。但《改革条约》并非先前的欧盟宪法条约的翻版。首先,它不被称为宪法。此外,《改革条约》内没有关于欧盟盟旗和盟歌的规定,仅包含关于基本权利宪章的简短参照文。第三,自由和真正竞争没有再被作为欧盟目标明文写进条约文本。最后,在《改革条约》中新增了涉及气候变化和能源团结政策、边境检查、避难、移民、民法和刑法事务方面的合作以及警察合作等实用新规范方面的内容。显然,欧盟成员国首脑们期望通过《改革条约》使欧盟走出两年前因欧盟宪法被拒而陷入的进退维谷的境地。
2007年10月18日和19日,27国首脑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正式签署了《改革条约》,《改革条约》自此称为《里斯本条约》。12月13日,《里斯本条约》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从2008年1月起到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前,《里斯本条约》须在27成员国获得批准,
与强调政治共同体化的欧盟宪法条约不同,“政治共同体”概念在《里斯本条约》中没有被特别强调,被特别强调的是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引人注目的是,欧洲议会与欧盟成员国议会被赋予参加欧盟立法的权限。这看来能增强欧盟治理的合法性。欧盟治理以法律为基础,欧盟理事会的决定需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以得到实施。但在《里斯本条约》产生之前,欧盟委员会在制定立法建议时也不必考虑成员国议会的意见,欧洲议会也只能对各项法律规定进行事后监督。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来说,这种状况无异于要他们只服从欧盟官僚及政治人物的决定,而不能对决定过程有影响。称欧盟为“精英项目”似乎不无道理。欧盟也因此面临合法性问题。而让议会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的规定可谓对症下药。议会具有合法性,民主政体之运转前提乃此政体议会的合法性。
就体制的民主性质来说,欧盟与其成员国无异。但欧盟公民实际上是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他们有各自的文化,谙熟与之相关的权利内容及其实现形式。他们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以实现其目标,欧盟宪法条约被法国和荷兰的公民否决就是明显的例子。由此看来,将公民的关切通过成员国议会参与的途径纳入联盟的立法过程中,便可使联盟再拥有行动能力,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是实事求是的安排。
需要提出的是,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以社会自决原则为基础,而非欧洲认同。
①求同存异——修改欧盟条约及欧共体条约谈判过程中的德国;
②和衷共济——欧盟拥有行动能力的关键;
③社会自决——保证联盟团结的基础。